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补发 | |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451072036001 |
行使层级:市级 | 是否本级行使: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
实施编码:11450100MB157759X13451072036001 | |
业务办理项编码:无 | |
权力来源:上级下放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权限划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十一条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在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后即完成备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二条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在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后,即完成生产备案,获取备案编号。医疗器械备案人自行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可以在办理产品备案时一并办理生产备案。 | |
行使内容: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应当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补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与原许可证一致。 |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是否容缺受理:否 | |
容缺时限:无 | 容缺补正方式:无 |
办件类型: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5 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十五条备案人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备案有关信息。 | |
承诺办结时限:1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 | |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否 | |
移动端办理地址:无 |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http://zwfw.gxzf.gov.cn/col/col26344/index.html | |
是否收费:否 | |
到办事现场次数:0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无 | |
咨询方式:办证进度查询: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5楼B座“一窗综合服务区”窗口 ,办证进度查询电话:0771-3219009、0771-3221205、0771-3221256、0771-3221213、0771-3221253 ; 业务咨询:市民中心D座6楼市场服务二科窗口 , 业务咨询电话:0771-4953621 | |
其他咨询方式:无 | |
监督投诉方式:电话投诉:0771-3221234 | |
其他监督投诉方式:无 | |
办理公示:网上公示 | 年检或年审:不年检或年审 |
公示地址:公示网址:http://www.hxmbxg.com/yfxz/xzsp/ |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网上查询 | |
查询地址:查询网址:http://zwfw.gxzf.gov.cn/gxzwfw/member/login/tologin.do?gotourl=http%3A//zwfw.gxzf.gov.cn/gxzxsb/YjjSqtj/yjjtz.do?sxbm=TE45010010000000043451072036001 | |
行政诉讼: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受理条件: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应当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补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与原许可证一致。 | |
审查方式及标准: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二、审查方式:专家评审。标准如下: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应当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补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与原许可证一致。 1.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补发表; 2.遗失的情况说明; 3.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注明委托事项)并加盖企业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 |
计划生效日期:无 | 计划取消日期:无 |
办事窗口
窗口名称:“一窗综合服务区”窗口;
窗口电话:0771-3219009、0771-3221205、0771-3221256、0771-3221213、0771-3221253;
办理地点: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5楼B座“一窗综合服务区”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交通指引:可乘公交12路、15路、48路、220路车,在市民中心站下车,过人行天桥右转直行约150米即可到达;或乘南宁地铁1号线至南湖广场站下车C2出口转乘220路公交车至市民中心站下车,过人行天桥右转直行约150米即可到达;或乘南宁地铁2号线至玉洞站D出口,沿银海大道辅路直行约310米至玉洞公交站,转乘48路公交车在市民中心站下车,过人行天桥右转直行约150米即可到达。;
地图定位链接:https://ditu.so.com/?pid=12d075a66e763fa0。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条款号:第十九条
颁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实施日期:2022-05-01
设定依据属性:行政法规
条款内容: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应当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补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与原许可证一致。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
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实施日期:2021-06-01
设定依据属性:行政法规
条款内容: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在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后即完成备案。医疗器械备案人自行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可以在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产品备案时一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即完成生产备案。
扩展信息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 通办范围:全市 |
是否有数量限制:否 | 数量限制:无 |
数量限制说明:无 | |
是否证照分离:是 | 是否证照联办:是 |
改革方式:优化准入服务 | |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
四办: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 | |
是否智能审批:否 | 是否代办、帮办: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否 |
送达付费方式:无 | |
涉密或敏感:否 | |
是否网办:是 |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网办地址:http://zwfw.gxzf.gov.cn/col/col26344/index.html |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无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设立变更 | |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 |
是否涉及中介事项: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否 |
乡镇街道名称:无 | 乡镇街道代码:无 |
村居社区名称:无 | 村居社区代码:无 |
申报材料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内容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补发表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申请人自行下载填写 | 必要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十九条 |
2 | 遗失的情况说明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十九条 |
3 | 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材料形式:电子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十九条 |
特别程序无
七、中介服务
无中介服务
八、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收费。
九、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需要进行现场检查吗?
解答:答:不需要。
常见错误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