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处罚依据/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办案机构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种类 | ||||||
南市监处罚〔2022〕76号 | 广西艺职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 使用劣药案 | 91450100MA5NGEKW10 | 彭艳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过期药品; 二、罚款50000.00元。 | 2022年2月21日 | 药品稽查局 |
南市监处罚〔2022〕77号 | 广西南宁饭店有限公司 | 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 91450000198222257U | 秦文茂 |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桂市监规〔2020〕3号)第一百一十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0、29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 1.对退款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退还的2209元违法所得,由本局依法予以没收。 2.对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罚款5522.5元。 3.对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行为,处罚款2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231.5元。 | 2022年2月22日 | 价格稽查局 |
南市监处罚〔2022〕78号 | 广西品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91450100595128619D | 周奇生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以及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54元;2、罚款8000元。两项罚没款合计8027.54元,上缴国库。 | 2022年2月24日 | 东盟分局 |
南市监处罚〔2022〕79号 | 南宁高新区芳欣满粮油店(经营者:刘琨满) |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92450100MA5LW2AC7W | 刘琨满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元整(¥30.00元); 2、处壹仟元整(¥1000.00元)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仟零叁拾元整(¥1030.00元)。 | 2022年2月25日 | 高新分局 |
南市监处罚〔2022〕80号 | 梁霞梅 | 为传销行为提供场所案 | 452131* | 梁霞梅 |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2. 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3.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的规定及《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申请对梁霞梅为传销行为提供场所一案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授权请示的批复》(南市监复〔2021〕2号)的意见,本局决定撤销原行政处罚,重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15000元的罚款。 | 2022年2月25日 | 高新分局 |
南市监处罚〔2022〕82号 | 南宁市兴宁区苗焕堂美容店 |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 92450100MA5QHQ214Y | 徐进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并对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处予罚款3000元。 | 2022年2月24日 | 专业分局 |
南市监处罚〔2022〕83号 | 南宁市兴宁区垚淼美容店 |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 92450100MA5QHPX00K | 杨彩红 | 依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并处予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 2022年2月24日 | 专业分局 |
市场主体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市场主体名下公示。